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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沙補字第79號 原   告 呂文珊 訴訟代理人 鄭宏昱 被   告 洪立 法定代理人 洪進財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被   告 利成育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靜 一、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   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  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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