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沙小字第431號
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人剛
訴訟代理人 陳源隆
訴訟代理人 賴增財
送達代收人 廖祥端
被 告 籃文和
被 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
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
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,及均自民國一零
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為原告
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按法定代理人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
定代理人或得
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又
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
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
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定有明
文。
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徐人剛,民國102年12
月13日由陳清標接任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並由其具狀
聲明
承受訴訟,
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
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
訴之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,940
元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原告願供擔保
,
聲請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
兩造爭執
要旨:
(一)原告主張:
1、被告籃文和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,受雇於被告松宜通運
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松宜公司)為職業駕駛人,於民國
100年11月4日17時許,籃文和駕駛松宜公司所有車牌號
碼000-00營業半聯結車(以下簡稱:
系爭車輛),在原
告所屬臺中港32號碼頭貨櫃集散6A作業區,違反貨櫃集
散場作業區之注意義務,任意將系爭車輛違規停於作業
區軌道式跨載機(以下簡稱:RT-302)軌道上,致原告
所有由訴外人陳威任操作之系爭RT-302移動時,撞上違
停於軌道上之系爭車輛,造成原告RT-302工作樓梯發生
毀損
爰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8條第1項、第191條之
2第1項前段,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毀損樓梯修繕費6,000元
、毀損修理停工
期間所失利益14,940元。
2、緣本件肇事原因係被告籃文和駕駛被告松宜公司所有牌
照號碼850-KF號營業半聯結車,在原告台中港32號碼頭
貨櫃集散場6A作業區,未遵守貨櫃集散場作業區指示標
誌規定,侵入軌道式移動式跨載機行進範圍之黃色禁止
標線指示,將所駕駛系爭車輛,任意違規跨越黃色標線
停車,致原告所有由訴外人陳威任操作之系爭RT-302車
機移動時,工作樓梯擦撞違停之系爭車輛,造成原告所
有系爭RT-302車機之工作樓梯發生毀壞,此事時由警政
署台中港務警察局中突堤派出所派員所測量現場圖
可稽
。由該現場圖明確紀錄,被告籃文和僅能行駛於現場圖
示兩側白色實標線內之車道,絕對禁止侵入兩側白色實
標線旁之黃色實標線,現被告違反場內標誌、標線規定
。換言之,其違反「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設置規
則」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目黃實線之規定,超越車道
右側白色實線,更甚者竟侵入黃實線停車,其疏忽未注
意標誌及標線規定,有過失甚明,並無疑問,故對本件
車禍之發生,被告籃文和有過失。原告所有系爭RT-302
車機毀壞工作樓梯修復原狀費用共支出6,000元,修理期
間停止作業1.66小時,以每小時吊櫃30只,每只300元計
算,每小時營業所失利益損失9,000元,1.66小時共產生
營業所失利益14,940元,故原告合計損失10,940元。而
被告松宜公司為被告籃文和之雇用人,被告籃文和有過
失,則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,被告松宜公司自應
與被告籃文和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綜上所述,原告自得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8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
2、第196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等二人連帶賠償原告之損
害。
(二)被告
抗辯:請求
駁回原告之訴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原
告主張之零件部分應折舊,否認原告受有營業利益損失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100年11月4日17時許,在原告所屬臺中港32號碼
頭貨櫃集散6A作業區,其所有之RT-302軌道式跨載機,與
被告籃文和所駕駛之被告松宜公司車牌號碼000-00營業半
聯結車發生碰撞,致原告所有RT-302工作樓梯受損之事實
,
業據提出臺中港務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
、現場照片12張、
公證報告影本、估價單、錄影光碟1片
、軌道式跨載機尺寸圖1紙、相片4張等為證,且經本院
依
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調閱當日車禍處理資
料,經該局以102年12月5日中港警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
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、
談話紀錄表、現場照片5張等
在卷可稽。被告對於當日發
生車禍之事實並不爭執,
惟以前情置辯。
(二)本件肇事地點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區00號碼頭6A
作業區範圍內,
非供公眾通行之地方,非屬道路交通管處
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。故無從
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判斷
肇事雙方之路權。惟依上開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
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
表、談話紀錄表、現場照片5張等資料,及原告所提出現
場照片12張、公證報告影本、錄影光碟1片、軌道式跨載
機尺寸圖1紙、相片4張等證據。本院認為肇事地點為臺中
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區00號碼頭6A作業區,依該所懸掛之
告示牌警告內容:「敬告:貨櫃儲區:一、禁止非作業人
員進入。二、禁止司機及乘坐人員下車。三、軌道黃線區
域嚴禁停車。」等字樣,並考量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、
軌道式跨載機尺寸圖、相片等所示之軌道式跨載機結構尺
寸與作業方式
等情形,足認被告籃文和駕駛被告松宜公司
所有之系爭車輛,違反作業區內告示規定,侵入道路兩側
白色實標線旁之黃色實標線停車,其疏忽未注意標誌及標
線規定,有過失甚明,且其過失行為,與原告受有損害間
,有
因果關係。本院依上開碰撞及現場情形,認被告籃文
和應負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,原告
受僱人陳威任於固定之
軌道上操作機械,復無證據可認陳威任有何操作之過失,
應認其無肇事責任。
(三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
任。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
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受僱
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
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
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
債權人得請求支付
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
;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、第188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6條及第21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劉
朝義因執行職務,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,且被告松宜
公司係被告籃文和之僱用人,是原告請求被告負
侵權行為
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
洵屬有據。
(四)本件原告損失修復項目包括爬梯損壞換新:材料費2,000
元、工資3,000元;欄杆變形校正工資1,000元,合計6,00
0元。上開爬梯損害換新,實屬被告籃文和過失造成必須
之修護,
難認原告因此獲有利益,應無新品利益折舊問題
,被告此部分之抗辯,實無可採。再原告之RT-302機具維
修期間,無法進行工作,此為眾所周知之必然情形,原告
主張修理期間停止作業1.66小時,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。
其以每小時吊櫃30只,每只300元計算,每小時營業所失
利益損失9,000元,1.66小時共產生營業所失利益14,940
元,並提出估價單為證,本院認原告上開主張應屬可採,
被告
空言否認原告受有營業利益損失
云云,本院實無從認
定其抗辯為真。
(五)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
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
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前項催告定
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,為民法第
229條所明定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
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息較高
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
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33條第1
項、第203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,請
求被告連帶賠償,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,則原告請求之利
息部分,自支付命令狀
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均自102年11
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核無不
合,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
原告20,940元,及均自10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六、本訴訟為
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另依職權為被
告預供擔保而得免為假執行之
諭知。
七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,000元(即原告繳納之
裁判費1000
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
由被告連帶負擔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