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小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沙小字第431號 原  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陳源隆 訴訟代理人 賴增財 訴訟代理人 廖祥端 被   告 籃文和 被   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 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列:原告法定代理人「徐人剛」 應更正為「陳清標」;「送達代收人」廖祥端應更正為「訴訟代 理人」廖祥端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