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小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沙小字第62號 原   告 莊忠欽 被   告 黃祺權 訴訟代理人 賴建全 複代理人  鄭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,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 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2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兩造就車損部分達成和解,原告僅就營業損失48,000及法 定遲延利息部分為請求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與 前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事項 一、原告之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48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之陳述: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28日8時50分許,駕駛車 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泰安國小旁無 名巷駛出並橫越三車道往右前車道缺口方向行駛,與原告所 有由訴外人陳恭紋駕駛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 生交通事故,致該車受損,該自用小貨車平日供原告所經營 之莊誠有限公司使用,運送莊誠有限公司之貨物,因本件車 禍發生,致使車輛修護期間無法供莊誠有限公司使用,致有 營業損失,修護期間24天,一天以營業損失2,000元計算, 共計48,000元。 三、被告之意見:原告車輛為個人車輛,營業車輛。被告修車 費用38,500元,主張抵銷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車禍發生經過及車輛受損等事實,業據提 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、 車損照片25張、車輛維修單、行車執照影本等為證,並經 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閱本件車禍處 理資料,經該分局以102年2月2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 000000號函覆並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A3類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、談話紀錄表、現場照片21張等資料在卷可 稽,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車禍發生經過及車輛受損等 並未爭執,故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。 (二)按「法人於法令限制內,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。但 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,不在此限」民法第26條定有明 文。本件原告雖主張:因被告之過失,致使原告所有之車 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受損,該自用小貨車平日供 原告所經營之莊誠有限公司使用,運送莊誠有限公司之貨 物,因本件車禍發生,致使車輛修護期間無法供莊誠有限 公司使用,致受有營業損失云云依原告提出之臺中縣 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示,莊誠有限公司為一依法登記之 法人,該公司具獨立之法人格,自有權利能力,與自然人 (公司負責人即被告)係屬不同權利主體。再者據原告所 提之莊誠有限公司101年5月28日至6月21日銷售金額、進 項金額、莊誠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,均 表明本件原告主張之營業損失係指莊誠有限公司之營業損 失。是以,本件縱認被告應就營業損失部分為賠償,其賠 償對象應為具有獨立之法人格,有權利能力之莊誠有限公 司,而非原告本身。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莊誠有 限公司所受之營業損失云云,實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。從 而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向其給付莊 誠有限公司營業損失48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