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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簡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沙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柯文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諾曼地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66,29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,6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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