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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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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簡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沙簡字第296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陳樹吉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9,109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,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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