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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簡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沙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豐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保麗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麗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,0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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