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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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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沙簡字第42號 原   告 銓威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煥昌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 唐克文 被   告 聚得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敦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於收受被告提出「民事答辯狀」之繕本後3日內,應針 對被告前述抗辯事項再提出準備書狀,並自行送達於被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註:本件因被告事後具狀請求傳喚證人即原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王清貴,以釐清被告已償還原告之借款金額,故而再開辯 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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