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2號
原 告 銓威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煥昌
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
律師
複代理人 唐克文
被 告 聚得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敦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0
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於收受被告提出「民事
答辯狀」之
繕本後3日內,應針
對被告前述
抗辯事項再提出
準備書狀,並自行送達於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陳翌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
註:本件因被告事後具狀請求傳喚證人即原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
人王清貴,以釐清被告已償還原告之借款金額,故而
再開辯
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