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聚得力工程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鍾敦慧 住同上
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
訴訟代理人 陳春雄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威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4萬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9,914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陳翌欣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