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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沙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聚得力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鍾敦慧  住同上 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訴訟代理人 陳春雄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威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4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914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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