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沙補字第21號 原   告 張仕政 被   告 心如大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資育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  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   期間;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   條之2第1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核   其性質,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,應以權利存續  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。而原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,其主   張每月月薪為新臺幣(下同)45,000元,且於101年11月30   日遭被告解僱時,年約44歲餘,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  1項第1款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,原告可工作期間已超   過10年,按首揭規定,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   標的價額為540萬元(45,000元×12月×10年=540萬)。 三、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「被告應給付原告45,000元。」、第3   項「被告應給付45,000元。」。此二項之請求均係以兩造間   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,而訴請被告給付薪資、春節福利獎   金等,此部分與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利益實質同一,不另核   定訴訟標的金額。 四、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45,550元。 五、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 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  57條定有明文(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 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;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;100年4   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   1日施行)。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給付工資   等訴訟,自應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   分之一,故應暫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2,775元(計算式:   45,550÷2=22,775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 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裁判費1千元,並附抗 告狀繕本);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