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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沙補字第7號 原  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送達代收人 劉傳盛 一、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皓盛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  臺幣369,643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,970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,470元。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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