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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沙補字第83號 原   告 王松柳       趙秀芬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輝宇運通股份有限公司、何維煥間請求損害  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 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  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0,   600元,準此,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件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 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 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  事項表、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何維煥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芳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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