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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3 年度沙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沙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羅家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6,558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 煥 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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