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260號
原 告 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忠韻
被 告 陳幼青
訴訟代理人 黃麗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亦定有明文,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
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
項規定,於
小額訴訟程序仍
適用之。
二、
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訴訟,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足額
之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
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;該裁定已於103年7
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
,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
可佐,其訴為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林芳如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