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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3 年度沙簡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沙簡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德宬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陳清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千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7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,2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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