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04號
上訴人即
被告 德宬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風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千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7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5,2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