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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3 年度沙簡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沙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,復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查 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,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21,2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9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;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,並 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,995元;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,即駁回其上 訴。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8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8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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