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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3 年度沙簡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汐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思家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,540 元(即原告勝訴部分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,140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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