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3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汐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思家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
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,540
元(即原告勝訴部分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4,14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