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40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巨大彈簧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吉永
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暢久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
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下午3時50分
,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