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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3 年度沙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沙補字第36號 原   告 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幼青核發支付命 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4,700元,準此,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7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7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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