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6號
原 告 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忠韻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幼青核發
支付命
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4,700元,準此,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件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第一審裁判費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林芳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