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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3 年度沙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沙補字第40號 原  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一、上原告與被告劉金隆、隆嘉通運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  新台幣14,59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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