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226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滿佩宜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航耀報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國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航耀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,089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32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