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329號
原 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
原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
前列2人共同法定
代理人
郭文秀
前列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
黃佳慧
朱蕙珍
被 告 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越富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582元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