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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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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小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4年度沙小字第329號 原   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原  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     郭文秀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     黃佳慧       朱蕙珍 被   告 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越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582元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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