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377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孔令範
訴訟代理人 林志霆
柯珮珺
被 告 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幸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據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保險
代位之
法律關係提起訴訟。
惟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高雄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
可稽。
而依原告
起訴狀所載,本件車禍發生地即
侵權行為地係在彰
化縣田尾鄉○道○號214公里700公尺處。是本件被告主事務
所及侵權行為地既均不在本院轄區,本院即無管轄權,
爰依
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