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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小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沙小字第377號 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志霆       柯珮珺 被   告 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保險 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。惟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高雄市 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。 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本件車禍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係在彰 化縣田尾鄉○道○號214公里700公尺處。是本件被告主事務 所及侵權行為地既均不在本院轄區,本院即無管轄權,爰依 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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