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113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寶生
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
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
被 告 良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年豐
訴訟代理人 莊文榮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,3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33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(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向
鈞院
聲請對訴外人莊文榮服務於被告公司之薪資扣押,被告未依
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
異議,且原告取得鈞院發給之
薪資移轉命令,在訴外人莊文榮服務被告之每月薪資
債權(
包括薪俸、津貼、補助費等),在1/3範圍內,將收取權利移
轉與原告。
詎被告藉詞推諉不為給付,自102年6月起至103
年12月止,合計127,300元未付,
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這兩個月有在扣款了,之前都是在休無薪假,所
以沒有扣款等語置辯,請求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計算表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本院
執行命令等件
為證,復為被告所不爭執,僅以前詞置辯。
經查,依原告所
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所示,訴外人莊文榮102年度在被告公司有薪資所得241
,200元。是被告
抗辯訴外人莊文榮之前都是在休無薪假
云云
,
不足採信。從而,原告本於本院執行命令,請求判決如主
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
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
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