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簡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理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沙簡字第24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劉安格 訴訟代理人  劉黃琴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 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2,00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