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43號
上訴人即原告 劉安格
訴訟
代理人 劉黃琴香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
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2,00
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