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4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鄭弘偉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萬翔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海麗
訴訟代理人 陳宇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,163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