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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4,529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,8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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