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84號
反訴原告 陳鈞澤即台達工業社
訴訟
代理人 洪翰今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鉅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
回復原狀等事
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9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茲限反訴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