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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簡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沙簡字第484號 上訴人 陳鈞澤即台達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9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,9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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