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84號
上訴人 陳鈞澤即台達工業社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
回復原狀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19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2,9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