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2號
原 告 胡國颿
上列原告與
被告維宸通運有限公司、劉文忠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7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黃國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