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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沙補字第2號 原   告 胡國颿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宸通運有限公司、劉文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7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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