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3號
原 告 德城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恩香
訴訟代理人 鄧穩城
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鈞龍機械工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黃國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