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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沙補字第44號 原   告 陳志鵬 被   告 采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誌鴻 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采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 為新臺幣4,5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,550元,扣除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45,05   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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