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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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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沙補字第51號 原 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   郭文秀 原告與被告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582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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