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51號
原 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
原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
前列二人共同法定
代理人
郭文秀
原告與
被告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582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