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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4 年度沙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沙補字第54號 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志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,13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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