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54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孔令範
訴訟代理人 林志霆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,134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