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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勞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勞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玉米田戶外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呈間105年度沙勞小字第6號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 定程式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: 一、查本件小額訴訟程序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   )41,334元,未逾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  項之規定,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,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  ,載明「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  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」(一式二份)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寶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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