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沙勞小字第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玉米田戶外休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來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呈間105年度沙勞小字第6號給付加班
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因上訴人之
上訴不合法
定程式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:
一、查
本件係
小額訴訟程序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41,334元,未逾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
項之規定,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,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
,載明「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
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」(一式二份)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何世全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