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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 原   告 羅盈傑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玲 律師 被   告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貽謀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15時4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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