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1號
上訴人 郭晉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
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81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