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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勞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1號 上訴人 郭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81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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