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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勞 簡字第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,76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寶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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