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文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勞
簡字第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查
本
件上訴人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,760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何世全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