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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小字第 16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5年度沙小字第168號 原    告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原    告 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      張信富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     蔡家瑞 被    告 真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70,031元,及 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4,355元,及 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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