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05年度沙小字第328號
原 告 格森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承祖
訴訟代理人 賴瑞麟
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,398元,及自民國105年4月30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