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小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小字第464號 原   告 謝慶泉即尚鼎企業社 被   告 伸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保梅 訴訟代理人 孫安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15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