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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簡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簡字第158號 原   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奉文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  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兩造如有書狀欲行提出,應於105年9月15日前送達本院及對造。 原告請另提出: (1)PADS軟體授權1、2、3年期間之單獨報價資料(不含技術服 務)。 (2)舊客戶單獨添購1、2、3年期技術服務維護合約之單獨報價 資料(不含新購軟體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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