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陳怡秀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欣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
簡字第16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
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5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12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何世全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