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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沙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欣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 簡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 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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