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71號
上 訴 人 晟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詠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
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
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358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