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簡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峰不銹鋼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沙簡字第3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 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: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「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(亦即就第 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 服部分,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)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0,67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,480元。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 完整之上訴聲明;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 ,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 ;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寶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