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4號
上 訴 人 大君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棟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益精機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,788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2,9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