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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沙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大君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棟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益精機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,788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9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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