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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簡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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