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
7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
訴人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,9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新臺幣7,4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何世全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