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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補字第122號 原  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祐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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