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22號
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
惟智
原告因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祐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