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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   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110250付貨款 事件,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10,2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士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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